中華民國109年12月08日修正公布之府法制字第1090310017號令,桃園市土地公文化館場地已列入「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」中,本場館自中華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依其標準收費。 附件下載 桃園巿政府109年12月8日府法制字第1090310017號令(567 KB) 桃園巿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(附表一至附件八)(1033 KB)